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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机关第八党支部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机关第八党支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各自岗位职责,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支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凡涉及机关第八党支部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机关第八党支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参加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党支部书记、秘书、财务人员等可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

第六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总支书记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紧急事件外,凡未经系党支书记会前商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由机关第八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八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事先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议正式讨论时,与会者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院党委、行政请示。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做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系部党政班子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十一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

第十二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领导要根据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并组织落实,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在实施中如遇新的情况等,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党政联席会议复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要指派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及决议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十七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不能取代党支部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经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上报的文件需同时加盖党支部公章。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机关第八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的工作计划、决议和决定,并制定本机关第八党支部实施意见;

(二)讨论研究本机关第八党支部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学院总体部署,研究决定本机关第八党支部党建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制定本支部经费使用办法和年度经费预算;

(五)研究本支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分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支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宜及其向学院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机关第八党支部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