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加装电梯的条件、材料要求及审批流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7-25 11:14:47

申请加装电梯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请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项目: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材料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代替)。需要配置加装电梯的房产所有权属清晰,没有产权纠纷。

2.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D级危房,或以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能安装,具体与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认证为准。

3.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有较详细的安装电梯井道地下管线分布资料。

4.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需满足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5.优先考虑单元楼内有老人、伤残人士、劳模等优先加装。

(二)申请主体

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由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其他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牵头与本公司签订老楼加装委托协议书,公司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协议后,协议书经法人代表签字盖法人章或者产权人代表签字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公司负责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申请加装电梯所需提供的材料

 

1.签订同意书本单元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在老楼电梯安装业主同意书上签字并盖手印。

2.提供业主身份证、每户房屋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3.提供小区基本资料:收集整理(年限、楼层、户数、产权结构、小区电力等数据)。房屋建筑结构图及消防安全评估意见。其中包括住宅楼结构施工图、基础设计图、正立面图(平面图)、剖面图、勘察施工图等一套(在原建房单位或设计单位调档复印后交公司以便报住建局备案使用)。

4.邀请书同意书交公司备案,进行现场勘察,初步确定安装的可能性。如同意由申请主体向公司发邀请函。

5.签订委托协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费用筹集方案(含业主出资比例)、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等内容。由申请主体和公司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签订加装电梯委托协议。

 

报住建局备案所需材料

 

1.已签订的同意书。

2.业主身份证、每户房屋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3.小区基本资料:房屋建筑结构图及消防安全评估意见及勘察施工图等。

4.邀请书。

5.已签订的委托协议。

6.制定方案。由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交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

7.协议和方案的公示:由组织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签订协议的业主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实名制书面意见,自行内部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8.提交申请:满足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纳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的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2)相关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和方案。

9.申请审核。各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和现场条件的优劣,择优确定试点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

 

住建局审批工作流程

 

(一)前期审批

1.规划审批。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方案审定,如项目位于开发区范围,应向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材料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需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建设审批。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消防设计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下的,不需办理上述手续)。

4.以上手续的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专项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5.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二)工程施工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含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电梯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到城区、开发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安装电梯告知手续,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三)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电梯加装完成后,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以及电梯生产、安装、使用(业主或业主代表)维护保养、管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并明确维护保养、监督方式后,方可投入使用。

2.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城区、开发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全体产权所有人应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

4.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5.资金申请。建档移交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和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和财政部门经审核统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一次性补助资金,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自治区补贴办法办理。

 申请电梯加装的条件、材料要求及审批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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