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8〕15号)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23 17:50:16

 

桂财采〔201815

 

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了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现对《关于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76号)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含自治区本级非驻邕预算单位)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在30万元至4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钢结构施工、地勘和基础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

二、确定施工单位的程序调整为: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在定点施工单位范围内任选一家直接谈判,并按本单位内控机制确定。200万元(含)至400万元(含)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定点施工单位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询价,并按本单位内控机制确定。采购人在经审核的上限控制价的基础上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折算价格与施工单位协商,按商定后的价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填写定点施工单位考核表调整为:采购项目施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含)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填写《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考核表》(详见附件2),对定点施工单位履约、服务及工期、质量等情况给予评价,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向采购单位征求各定点施工单位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本通知自20186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529

 

  桂财采〔2018〕15号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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