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admi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02 23:19:32

桂商职院后勤〔2018〕8号

关于印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现将《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19日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爱国卫生运动

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干净整洁、卫生健康、优美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提高师生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院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学院及各二级单位组织、师生参与的,旨在改善校园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校园公共卫生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一)校园环境卫生、饮食卫生、传染病与疾病防控、除害防疫工作及控烟工作;

(二)校园公共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三)创建卫生单位以及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学院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广大师生遵守学院卫生制度,增强卫生意识,爱护卫生设施,积极参与卫生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主任由分管后勤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系部负责人及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的爱国卫生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变动时由接任同志自行递补。

第六条 校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即“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在爱卫会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爱卫会的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二)计划、部署、协调学院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检查、督促学院区域范围内各部门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制定卫生工作计划与各项工作标准,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及效果评价;

(五)组织协调和牵头处置校园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

(六)组织动员全院区域范围的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置违章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爱卫会成员部门主要职责与分工

(一)学院办公室将学院爱卫会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工作,负责督促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将爱卫会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及校园文化氛围营造,增强师生的文明意识和健康理念。

(三)学生工作处、学院团委负责在学生中宣传爱护学院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经常性的卫生活动,积极开展以爱护学院环境为主题的各类活动,督促学生做好宿舍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学生心理和精神健康的咨询、教育、测试和宣传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行使爱卫会办公室职能。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及爱卫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及考核。

2.负责对师生健康及校园内影响师生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并向学院提出合理的卫生与疾控、烟控等措施建议;负责师生常见病、慢性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与管理;开展防疫保健知识的宣传、服务与指导。

3.负责整治院外人员、车辆的出入及院内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做好院内禁鸣喇叭等工作,整治违规摆摊设点、校园乱贴乱画问题;开展校园宠物的清理工作。

4.负责校园绿化,公共场所、饮食场所卫生清扫和消毒,负责学院饮用水卫生,对鼠、蚊、蝇、蟑螂、臭虫等病媒的灭害喷药工作。

5.负责规划合理的校园道路、绿地、路灯、路牌、建筑、停车位等工作;负责施工项目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组织教师参加院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测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六)教务处负责实训室卫生及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公共基础教学部负责运动场馆及运动器材的卫生及安全保障管理。

(八)学院工会负责组织动员教职工开展经常性爱国卫生活动。

学院各二级单位设立爱卫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并在学院爱卫会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爱卫会相关工作。

第三章 爱国卫生制度和师生义务

第九条学院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5月开展校园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校园全面卫生检查;

(三)发动师生参与学院卫生保洁工作;

(四)对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不遵守、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造成危害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乃至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条全院师生应遵守以下倡议: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乱扔垃圾杂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物品;

(六)保持办公室、实训室、教室、宿舍整洁、干净;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按规定程序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不在建筑物的墙、门、窗、柱和室内台面上乱写、乱涂、乱画、乱张贴;

(八)遵守传染病管理制度,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患传染病后自觉接受隔离;

(九)参加学院各项义务劳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学院爱卫会工作以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为依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检查评分办法,指导全院性爱国卫生活动的持续开展。

第十二条学院对开展的爱国卫生活动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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