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商职院审计〔2020〕2号关于印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9-30 点击数: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厅发〔201912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审计厅、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对学院审计和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学院各部门(单位)审计的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要求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以及主动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审计整改主要内容:

(一)审计决定书执行情况;

(二)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措施;

(三)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审计文书中要求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学院领导对整改指示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整改责任单位),主要是指:接受外部审计或内部审计的被审计部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计整改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部门对学院的审计,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内审部门开展的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部门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推动依法治校和“清廉校园”建设,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整改报告、跟踪督查、协作配合、对账销号等工作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情况列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相关会议研究部署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由院领导牵头,建立学院审计室与学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审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协调相关部门联动整改;指导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协调推动整改结果的运用;协调开展整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对有关整改责任追究事项提出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审计整改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审计室,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审计结果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整改台账;

(二)根据上级审计结果汇总学院审计整改方案,收集、汇总审计整改结果提交学院审定;

(三)根据上级审计的学院审计整改实施方案和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制定并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

(四)负责整改跟踪检查;

(五)向学院报告重要事项整改结果和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院领导牵头,审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部署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审计整改中的难点问题,落实分解审计整改责任,确定重点督查单位和督查事项。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其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到规定的日期内,向审计室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工作方案还须报送分管院领导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拟采取落实审计整改的方法、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落实审计整改的时间节点等有关内容。

(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到规定的日期内,向审计室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结果报告还须报送分管院领导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收款或调账凭证,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跟踪督查机制,其内容包括:

(一)审计室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和挂销号的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解,列出问题清单(附件1);整改责任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室在实施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

由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学院审计室负责对外报告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由上级审计部门最终确认。

对于未完成整改确认销号的事项,整改责任单位应按后续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加强整改并及时报告,审计室保持持续跟踪检查,直至销号。

(二)审计室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跟踪督查制度,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到规定的日期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按照分类督查的原则,协助做好审计事项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有关审计整改事项进行重点督查。通过督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三)审计整改督查的方法包括:听取被督查部门审计整改情况汇报,查阅审计整改资料,个别谈话,检查实际整改情况及其他督查方法。

(四)重点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程序包括:组成联合督查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派员参与,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派员参与,确定督查的单位和督查事项,送达督查通知书,实施督查,形成督查情况报告。

(五)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分管院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院领导。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移送处理协作配合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问题协查、线索移送等工作。对审计部门移送处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室,具体包括:

(一)审计室应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二)纪检监察室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组织部应根据审计室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应根据审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计意见,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及时暂停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及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依法协助配合落实。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学院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室要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和信息记录系统,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制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审计室在检查审计整改工作时,要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已整改落实的,要及时予以办结;对整改未到位的,要责成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加快进行整改。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形成督查报告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在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整改责任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学院党委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照有关法规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进行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通过学院内部网、办公系统、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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