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65年的广西外贸半工半读学校,1978年命名为广西对外贸易学校,1984年更名为广西对外经济贸易学校,校址定在南宁市明秀西路30号,并于1994年搬迁至南宁市大学东路168号。2002年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广西对外经济贸易学校的基础上升格并更名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为促进学院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一所以培养适应现代商务事业发展需要的国际化应用人才为宗旨的国家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学院中文名称: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国商院”。英文名称:Guangxi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略名为:GXIBVC。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68号(大学路校区)。学院还有其他两个校区,分别为明秀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30号)和金陵校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为://www.beauty-cult.com

第四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需要适当调整学历教育的层次和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秉承“砺志、笃学、诚信、创新”的校训,致力于建设现代商务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等职业教育强校。

第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学院举办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管理。举办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部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管理、使用学院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管理使用学院各类资金,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对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条 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以人才培养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校、政、行、企、社合作办学的道路,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德才兼备,具有较强技术技能,适应现代商务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国际化应用人才。

第十一条 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收境外留学生。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由国家核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招生计划,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与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组织招生,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依据社会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与中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十五条 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 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合理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坚持特色办学,构建以国际贸易、财会金融、电子商务、现代流通、商务外语、旅游服务等为主体的专业群体系。积极开展专业国际认证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需经系(部)论证,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院同意后报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八条 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开展决策咨询与应用科学研究,大力加强新型智库建设。

第三节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条 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产业升级、企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鼓励协同创新,拓展各种形式的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面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对口教育支援。

第二十二条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诚信为基,和谐为贵,特色为魂,卓越为道”的现代校园文化体系。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以东盟为重点的对外教育优势和特色,传播中华文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建立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人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任职条件规定。院长、副院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主要职权有: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院重大问题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委会在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的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院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院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部职能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依其职能赋予相关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由学院举办、投资的或与学院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节 系部

第四十条 学院教学行政系统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一条 系(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制度;

(三)按照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组织本系(部)开展招生宣传及就业服务工作;

(五)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六)管理本系(部)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七)支配和管理学院划拨的经费;

(八)对本系(部)教师及职工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九)推荐本系(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履行学院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二条 系(部)党总支(支部)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系主任履行职责。

系(部)党总支(支部)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系(部)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 系(部)设主任1人,是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系(部)可视需要设置副主任若干人。系(部)主任、副主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其中,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系(部)教职工汇报工作;系(部)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系(部)主任或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系(部)设立分工会,在系(部)党总支(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及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其章程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及其章程组织运行,并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院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成员由相关院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建议权。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共青团和学生会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七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九条 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一条 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晋升、奖惩、解聘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学院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依法建立奖惩机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树立良好的学术和道德风尚。

第六十二条 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贷款、助学金的应履行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生按照学院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院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七条 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服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七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二条 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接受社会捐赠等为辅的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

第七十三条 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助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等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七十九条 完善后勤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十条 健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数字校园、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教育技术现代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八十二条 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区、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所在地方、社区发展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三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节 理事会和校友会

第八十四条 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体制变化,可依法设立理事会,其职权组成及运行依其章程进行。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院、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院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院与社会合作,拓展学院办学资源,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友总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院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章 学院标识及校庆日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校标由中、英文名称、地球图形和英文缩略名“GXIBVC”组成;校徽主体以蓝色为基调,中心的英文缩略名为红黄渐变色。

第八十八条 校旗为长方形,长与宽的比例为3︰2;底色为海蓝色,蕴意商海,突出国际化现代商务的办学特色;居中自上而下分别为彩色校标图案和纯白色的中文手写体院名。

第八十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11月第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院长办公会提议,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四)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符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