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
作者:admn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12 11:44: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9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528  

 

  

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涵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11月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到202011月,基本建成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全面梳理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合并人防设计审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事项不得作为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并履行法定义务。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行同级化、属地化审批,对同类项目不同审批层级的审批事项,依法下放或委托下放审批权限。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部门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工作高效运行。合并审批环节。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转变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的信息,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调整审批时序。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对工程施工涉及的临时用水用电、道路挖掘、占用道路(或绿地)、迁移市政基础设施等事项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可以提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的方式进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审批调整到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其中之一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用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规范审批事项。各市、县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审批事项相关要素,逐步形成全区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编码、依据、类型和审批时限。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其他评价评估事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选址意见书核发与用地预审并行办理。同步并行启动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等事项调整为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完成验收。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各市、县要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社会投资类、政府投资类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多方案合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多方案合审,将涉及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卫生、绿色建筑、文物保护等方案合并审查、同步审定。

(九)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人防、技防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认定的综合审图机构进行统一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在综合审图机构认定完成前,各市、县相关部门可对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互认。

(十)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出台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前,委托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单位)联合验收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家安全、人防边海防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实行联合竣工验收。

(十一)实施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简化单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实现区域内共享评估结果、规划目标统一。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评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自治区相关部门、各设区市要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具体要求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三)实施数据信息共享。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各市、县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基于“一项一码”,实现与自治区、市、县三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各市、县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和数据库,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管控数据,策划项目生成,形成和完善“一张蓝图”,统筹工程实施。

(十五)“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依托政务服务机构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制定全区“一个窗口”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集中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业务。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提高申报通过率。在政务服务机构设立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公共服务窗口,统一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六)“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各审批阶段均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实现申报材料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十七)“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之间产生的分歧意见;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与同级人大及司法机构沟通配合,加快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制定相关监管办法。

(十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并实现与全国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

(二十)推行中介超市,引入竞争机制,规范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管理制度,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全区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别评价评估、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和中介机构加强全过程监管,制定中介服务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各市、县可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本地区以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自治区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改革工作。相关改革任务分解表将以领导小组名义另行印发。各设区市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十二)强化沟通和业务培训。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解读,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十三)严格督促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事通办”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力度,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每月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四)注重宣传引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改革举措、推进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提高审批效率、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好经验、好做法,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营造更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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