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23 17:09:2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凡进入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院)办公室、人事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校园交通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是管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车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园交通秩序的管理以及交通设施的维护。受学院委托的物业安保公司承担校园车辆管理具体工作,后勤管理处保卫科负责实施监管。物业安保公司的职责为:

1.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

2.负责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

3.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

4.临时停车收费票据的发放。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做好校园车辆停车收费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维修。

第三章 智能识别管理

第七条 学院设立校门车禁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办理智能识别免费自动起杆车辆的范围:

1. 学院公务用车;

2. 学院教职工名下自有车辆(含退休教职工);

3. 在大学路校区居住的学院教职工亲属(仅限父母、配偶、子女、子女配偶)名下自有车辆;

4. 在学院有固定办公地点的投资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自有车辆;

5. 学院外聘人员名下自有车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均需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泊位费,缴费后才能办理智能识别车辆自动起杆。

第八条 办理车辆智能高清识别信息录入,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机动车辆智能识别信息录入申请表;

2.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在大学路校区居住的学院教职工亲属(仅限父母、配偶、子女、子女配偶),还须提供上述亲属关系属实的证件或证明;在学院内从事投资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还须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在学院租房的住户,还须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书。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相关部门事先应与保卫科进行沟通对接,经门卫检查后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

第十条 以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使用单位事先与保卫科进行沟通对接,经核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1.公交车;

2.外单位大、中巴汽车;

3.学院因工作需要的施工车;

4.大、中、小型货车;

学院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须由本单位向学院后勤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说明车辆进出校门的时间、数量和车牌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或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车辆进校前,收货单位或个人应事先与保卫科或门卫进行沟通对接,经确认无误,门卫方可允许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畜力车;

2.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板车;

3.非法拼装两轮摩托车;

4.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5. 未经学院允许的车辆;

6.《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7. 学生自有的电动车。

第十三条 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学院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十五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金融押运车、邮政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水电抢修、管道疏通车等特种车辆和车身印有明显公务标识的其他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并免收机动车停放泊位费。

第十六条 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报告后勤管理处核准,经后勤管理处保卫科备案后,方可进出学院校门。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主要为教职工及居住在学院内的教职工亲属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院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保卫科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在学院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院授权后勤管理处保卫科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 学院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

第二十条 进入学院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 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后勤管理处保卫科协助车主办理报案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院大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收取停放服务费,采用包年、包月和计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只是“泊位费”,即提供停车泊位服务,不涉及保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464号)要求,临时来校车辆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车型

2小时以内(含2小时)

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

备注

9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

5

1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24小时最高20元。

10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10吨(含)以下货车

6

2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24小时最高25元。

20座至39座客车、10吨以上40吨(含)以下货车

8

2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24小时最高30元。

40座(含)以上客车、40吨以上货车或车长18米以上的货车和挂车

10

2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24小时最高35元。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优惠类型

1.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列入办理智能识别免费自动起杆车辆范围的车辆,可按临时来校车辆标准交费,也可申请办理按月或按年缴纳机动车辆停放泊位费。申请按月或按年缴纳机动车辆停放泊位费的车辆分为AB两个类型,A类收费标准为:50/月或600/年,B类收费标准为:100/月或1000/年。车主办理机动车辆停放泊位费缴费手续时,需提供租房协议或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有效期不满一年的不允许按年缴费;续交费用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下列车辆可以按A类收费标准办理机动车辆停放泊位费:

1)非本院教职工但租用校内房屋仅用于居住用途住户的车辆;

2)在大学路校区拥有房产产权但不属于第七条所规定人员的车辆;

下列车辆可以按B类收费标准办理机动车辆停放泊位费:

3)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人员名下自有车辆;

4)与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并在有效期内的单位人员名下的自有车辆。

2.因公务活动进出校园的车辆,院内相关部门应事先与后勤管理处对接,把车辆进出校门的时间、数量、车牌号告知保卫科,门卫根据保卫科通知要求及时发放公务免费通行凭证,车辆出校门时,由门卫回收公务免费通行凭证。出租车在使用用户提前与学院大门门岗报告并通过审核的情况下,可以免费进入校园停车15分钟。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学院委托物业保安公司统一收取,学院后勤管理处保卫科指派专人负责监管,并定期上交财务处核算管理,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校园损坏道路的维护、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管理人员费用的支出。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交通标识行驶和停放。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警示;第三次违章的车辆,属院内车辆的,其车辆智能识别信息将被清除,须重新申请授权,期间进出校门按临时车辆管理;属院外车辆的,将列入校门车禁系统黑名单,并拒绝进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对申报办理高清智能识别信息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凡有为不符合条件车辆申报智能高清识别信息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漏缴费用、注销其车辆进出校门的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高清智能识别信息,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2.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桂商职院后勤[2019]6号关于印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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