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23 17:07: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完成后能恢复相关资产的功能或延长使用寿命或局部新建,单项工程施工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三条 单项工程施工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立项、施工、验收、预(结)算编制审核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完成。此限额内的单项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可填报《施工审批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在学院招标定点单位中选定施工单位。审计室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事后审计或年终抽审的方式进行审核监督。

第四条  单项工程施工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预算书、施工图(若有)或施工方案,审计室负责预算审核;后勤管理处提出立项申请,按管理权限报院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在学院招标定点单位中选定施工单位。

第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实行预付款,财务处按审计单位审定的造价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原则上应套取当时现行定额标准,费率按中值计取,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期间的造价信息或市场询价;套用定额标准取费难以实施的零星维修项目,应事前与审计室进行沟通。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有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任务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国家施工规范和用户要求进行施工,做好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若有)或施工方案。隐蔽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后勤管理处、审计室进行现场测量记录,并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另外增加维修项目,不能超出原审定的预算价,若确实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或变更预算书中的内容(材料、型号、增加工程量等),增加工程量的金额应当控制在预算金额的20%以内,且应当经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如确实需要超过该比例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增加维修项目的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方能施工。否则,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勤管理处在收到验收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具体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若有)、施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室、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若有)、施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把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至后勤管理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3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结算,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完成结算审核;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结算,由后勤管理处初核后按规定报审,审计室负责组织完成结算审核。

第十二条 审计室应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对数,如无异议,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造价5万元以上的项目,学院按审定结算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留置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桂商职院后勤〔20176号)同时废止。

 桂商职院后勤[2020]2号关于印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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