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商职院后勤〔2017〕3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住房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教职工住房及杂物房。
第三条 教职工住房使用的原则
1.凡建在学院校园内的住房,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也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或向他人出借其住房,按规定可转让或出租的住房必须报学院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否则,将视为改变住房用途,学院后勤管理处有权限期纠正并停止供应水电。
2.为保证教职工住宅楼的安全,未经学院同意,住户不得随意改造、扩建住宅,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损坏供电、供水、电视线路及其它设施,如发现损坏,学院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有房屋结构及设施。
3.为保证文明的居住环境,住宅楼上室内不得用水冲洗地板,不得在休息时间重敲击打,不允许聚众喧闹影响他人休息。
4.住户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将住房改作或出租为经营场所、加工场所或物品存放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如有违章,学院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停止供应水电。
5.住户不得随意占用公用通道,不得将公用部分占为己有。
第四条 杂物房的管理
1.在套房底层的杂物房产权属住户的,由住户按规定用途使用,产权归属学院的,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管理。
2.杂物房不能私自改建、扩建或破损其主体结构。
3.杂物房不能用作影响他人休息或安全的工场,也不能用作或出租为经营的铺面。
4.不得在杂物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不能存放有毒及腐烂发臭物品,也不得在杂物房内饲养禽畜。
5.不得在住宅楼底层的杂物房使用电锯、电刨等器械。
6.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学院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其纠正,如不自行纠正,学院后勤管理处将停止供电。
第五条 实施及其他
1.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对违章者发出限期纠正通知书,并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办法,必要时可联合南宁市工商、卫生、文化、公安及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规使用教职工住房和杂物房的行为进行处理。
2.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