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费来源与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其中住院、大病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部分统筹基金由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用于保障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三条 以自愿参保为原则,我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申报并填写《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基本信息,缴纳参保费用(缴费标准以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的数额为准,目前为普通学生180元/人/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五条 成立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2.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政策,综合协调处理问题,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况。
3.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保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分管学生医保工作的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分管医务室的处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医务室各1名,各系负责学生医保工作的辅导员组成。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医保工作宣传动员、参保学生资格认定及信息汇总、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学生参保手续等工作。
2.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医务室的监督管理,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管理。
3.财务处:负责学生医保经费收缴(将学生交纳参保经费转交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4.各系:负责学生的参保组织、接受咨询、身份确认、信息采集、协助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
第三章 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就医时,需出示学院发给本人的《医保卡》、《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自费处理。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如需出外就诊时,必须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开具正规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院组织的外出实习、参观等活动因病就医的,应尽量选择当地县级以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保存好就诊病例、发票、检查、治疗单等一切相关的就诊资料,按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章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使用办法
第十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有南宁市医保管理中心按我院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按每年50元的标准拨付我院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受保障的对象为我院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统筹支付不设起付标准,遵循“谁病谁用,不病不用”的原则,并接受学院财务处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统筹资金用于我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参保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就诊时,能享受只需支付药费20%的优惠政策。如需出外就诊(门诊)的学生,可凭本人的《医保卡》、《学生证》(或身份证)、转诊记录、病历本、治疗单、发票等相关票据到学院医务室办理费用报销事宜。经学院医务室审批后,再到学院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学院财务处根据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以予以报销。参保学生每年每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元。
第十三条 对于特困学生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意外的医疗补助,由“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各种体检、预防用药、预防接种费用;
2.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等费用;
6.各种心理疾病的治疗费用;
7.各种整形美容,包括矫形、配镜、镶牙费用及因上述行为引起不良反应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8.已被纳入大病门诊统筹范围的疾病的门诊费用;
9.不符合《南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办法(试行)》和《南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门诊治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医保卡》和《学生证》就医及报销,一经发现,取消双方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一年。
第十六条 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诊,由南宁市医保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和后勤管理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771-3245400、0771-3247867,对投诉举报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南宁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附件2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附件3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