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admi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30 14:59:08

桂商职院学〔2017〕3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及各系共同协助,齐抓共管。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主要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负责组织、安排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公寓管理。指导各系学生干部开展学生公寓纪律检查、卫生检查、文体活动等工作,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心理健康指导教育。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学生宿舍水电费收取,水电维修,为学生提供多方位的服务,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生公寓环境。

第四条 保卫科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公寓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保卫工作,公寓宿管人员协助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是在学生工作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依靠广大同学开展工作,学生公寓管理实行独栋管理模式。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科统一安排住宿。学生新学年报到注册时须缴清当年住宿费方可住宿。住宿学生必须在住宿前签订“住宿承诺书”,服从和遵守学院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由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统一安排。学生住房一经分定,学生按指定房间和指定床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也不得随意搬出。如有违反,将劝其搬回原处,如不听劝告,将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班主任和系领导签字盖章,学生公寓管理科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时,须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室内家具设备完好并到学生公寓管理科交回宿舍钥匙后,方可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宿的,须在退宿前一周内到学生公寓管理科办理有关退宿手续。

毕业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须在规定离校退宿时间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生公寓管理科备案后方可继续住宿。

第九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所在宿舍必须向学生公寓管理科提交一把房间钥匙。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家具及室外设施均为学院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改变。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使用、移位、拆除宿舍楼内的消防和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学院给每个宿舍配置标准公物一批(含床、书柜、电脑桌、椅子、门、窗、灯具、插座、水表、水龙头等)。学生入住时,应对应配置表中列出的室内公物数量和完好程度,并予签字确认。发现公物缺损,及时要求资产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科更换或补足。学生更换宿舍或退宿时将按原入住的配置表内容如数移交,并办理好物品交接手续。学生不得擅自将公物搬出宿舍,公物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公寓钥匙由学生公寓管理科统一配置发放,学生不准私自更换门锁。公寓房门不准加装锁头。如门锁正常损坏要到后勤管理处报修调换。学生调整宿舍时须交回原宿舍钥匙。毕业或休学、退学的学生在退宿时必须交回钥匙。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男女学生不得互串宿舍。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同性学生宿舍。学生家长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其子女宿舍。学生上课时间不会客。

第十五条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科批准,非本宿舍成员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遇到特殊情况,外人需留宿的,应当报请学生公寓管理科批准,并进行留宿登记方可住宿,留宿人员退宿应履行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星期一至星期四(23:00)、星期五至星期日(23:30)后进入校园属晚归,晚归学生应积极配合门卫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校牌、借书证),凭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如未带证件的,必须联系宿舍长把晚归学生证件带到校门值班室进行登记或与辅导员、班主任、家长联系,确认后方可进校园。具体详见《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学生的贵重物品及现金必须妥善保管;学生离开宿舍时须关灯、关窗、锁门;寒暑假期间,无人宿舍必须切断电源;学生携带贵重物品进出学生公寓楼时要自觉到值班宿舍管理员处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申请外宿的,必须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宿报备管理规定(试行)》办理外宿手续。外宿学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作出承诺及负责。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张贴广告等宣传物品或经商;严禁在宿舍楼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入楼内;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燃放孔明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将任何酒精类饮品类带入楼内。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酗酒、猜拳、摔瓶、打麻将、赌博、吸贩毒、张贴大小字报,严禁聚众喧哗、起哄砸物、打架斗殴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好学习的活动;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器械,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严禁搞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如有发现在公寓宿舍内聚众喝酒、猜拳或打麻将的,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将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增强防火意识,爱护消防设施,非灭火时严禁使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网络线、电话线和排插,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磁炉和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如发现当场予以没收处理。情形严重时,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丁烷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炉及其他可燃气体(液体)等炉具,严禁在床上点蜡烛及吸烟,以免造成火灾事故。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区饲养动物(宠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爬门爬窗进入公寓。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慎重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贵重物品,身体尽量少留现金,手机随身携带,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室内无人、休息时要关门、关窗、关电。新学期开学、期末结束,尤其要提高警惕,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第二十六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不明身份的外来者,要及时报告,发现小偷要勇于追捕。如发生盗窃事件,请及时报告保卫科,保护好现场,等待调查处理。

第六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全和卫生评比条例(试行)》,开展“星级文明宿舍”评比表彰活动。宿舍星级评定成绩与学生的有关评奖、评优挂钩。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宿舍长负责制。宿舍长负责组织、管理本室的内务、卫生和秩序,安排值日。宿舍成员应自觉参与本室内务、卫生整理和秩序维护,人人动手,按星级标准整理好内务、卫生、遵守公寓秩序。做到内务整齐划一、卫生清洁干净、环境舒适优雅、秩序井然有序。

第二十九条 讲究个人卫生、爱护公共卫生。严禁向窗外、走廊、楼道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和倒水,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在走廊楼道放置脏物及杂物。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如楼梯、走廊、宿舍内的清洁卫生由各宿舍每天安排值日生对宿舍进行打扫。对扫出的生活垃圾须用垃圾袋进行装袋,并自行拿到设立在楼底的垃圾桶内投放,不得随意将垃圾堆放在走廊或者直接从楼上扔下。

第三十一条 内务卫生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每月至少四次,宿舍安全和卫生的检查评比根据《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全和卫生评比条例(试行)》执行。

每双周二为全院学生宿舍卫生大扫除的时间。每周二下午由学工处、团委联合各系组织检查人员到各楼栋、各宿舍进行卫生大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星级文明宿舍评比以及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水电和网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水、电量使用实行定额制,用水、电超额部分按超用量的时价收费。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学院水电管理规定,学生要增强节水节电意识,杜绝违章用水用电和浪费水电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私接私拉和擅自拆装水电设备设置。

第三十五条 严禁窃电。发现窃电行为,将停止供电,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严重者视情节给与纪律处分,通报全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智能控制用电管理。具体详见《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限网管理。具体详见《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宿舍定时限网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家具、门窗、水电、卫生间等室内设备、设施维修,宿舍设施出现问题时,学生填写报修单向后勤管理处维修部门进行报修。维修部门人员接到报修单后最迟48小时内完成维修。因没有零配件、汇总统一集中维修而暂时无法修复的,维修人员与学生及时沟通,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卫生间堵塞是由住宿学生人为造成的,疏通费用须自费共同承担,各类设施自然损环以旧换新,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九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宿舍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创建星级文明宿舍及文明宿舍先进个人,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四十条 违反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日常管理或破坏宿舍正常秩序,情节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综合测评德育项扣分;态度恶劣的,在学生综合测评德育项扣分及给予一定处分的同时,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且态度恶劣的,违反宿舍有关管理规定、给宿舍治安或消防安全带来隐患的,以及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考核时间段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平时成绩记为0分,总评不通过。具体内容包括:

(一)晚归被通报累计三次;

(二)宿舍脏乱差被通报累计三次;

(三)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带进宿舍被通报一次;

(四)因人为原因造成安全隐患或导致严重安全事故被通报一次;

(五)在宿舍聚众喝酒被通报一次;

(六)在宿舍饲养宠物被通报一次;

(七)在宿舍聚众赌博被通报一次;

(八)在宿舍区使用违规电器被通报一次(电热棒、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饭煲、电暖炉、煤气炉、丁烷气火锅、电炒锅、电火锅以及安全系数低、易发生触电和火灾的电热器具等);

(九)在校内外发生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或事故且被通报的。

(备注:通报含各系的通报和学生工作处的通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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