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 (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23 17:05: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出行,根据《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桂车改〔20172号)、《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院教职工在南宁市城区划定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交通保障。在南宁市城区划定范围之外从事公务活动,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使用公务车辆出行

第四条 在南宁市城区划定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采取以实报实销为主的社会化出行方式,一般不安排公务车辆,仅限于以下情况可使用公务车辆:

1.集体公务(三人及以上)出行,包括教育教学、学生实习实训、师生文体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回访、成教培训等其他相关活动;

2.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指导、评估及校企合作等工作用车;

3.各类大型会议和活动用车;

4省级及以上考试的试卷押送工作用车;

5.院内财务部门到银行存取现金及办理重要支付业务用车;

6.取送机要文件用车;

7.外事接待用车;

8.公益性活动用车;

9.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

10.各类突发、紧急事件的工作用车;

11.新旧校区教职工通勤用车;

12.新校区建设业务用车。

第五条 各部门确需使用公务车辆出行的,应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 社会化方式出行

第六条 在南宁市城区划定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尽可能采取以下方式出行: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

(二)乘坐出租车。

(三)租赁社会车辆,各部门因公务活动需要租赁社会车辆,原则上应公务用车租赁定点服务商家库中选择汽车租赁企业

第七条 学院在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选定若干家具有营运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列入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定点服务商家库,与定点服务商家库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学院对定点服务商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采取社会化公务出行方式实行“定额分配、部门统筹、严格审批、实报实销”办法。

第九条 学院根据公务出行经费测算,每年将社会化公务出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核定各部门的社会化公务出行保障经费(不含租车费)额度,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使用;租车费由后勤管理处统筹管理,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公务出行方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或乘坐出租车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务出行方式采取租赁社会车辆的,需填报《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化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见附件),提供本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出行的意见,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后勤院领导对出行方式进行审批。租赁社会车辆实行“一事一批”,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出行经费的统计汇总,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租赁费用报帐工作,在核定额度范围内使用,超出部分自行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527日起执行,原《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桂商职院后勤〔20192号)同时废止。

 桂商职院后勤[2020]8号关于印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行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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